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138號
聲 請 人 瑞大進衛浴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及相對人丙○○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6 月28日以附表一、 二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沈祺富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 記在案。茲第三人沈祺富對聲請人負債3,819,435 元,已屆 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 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協議書、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97年度訴字第102 號 和解筆錄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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