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韓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韓德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係何人
,請確認並更正(狀首記載陳碧雲,狀尾用印為
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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