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7年度,712號
TYDV,97,司催,712,2008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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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韓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韓德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係何人
       ,請確認並更正(狀首記載陳碧雲,狀尾用印為
       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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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韓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