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6280號債 權 人 榮高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聯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嘉聯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桃竹苗分公司、台灣電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陳明請求債務人嘉聯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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