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5903號
債 權 人 佳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潔境環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師幼群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陳明本件係請求投資本金或票款。
2 、如係請求票款,請陳明債務人師幼群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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