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5903號
TYDV,97,司促,25903,2008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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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5903號
債 權 人 佳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潔境環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師幼群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陳明本件係請求投資本金或票款。
       2 、如係請求票款,請陳明債務人師幼群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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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潔境環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