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3794號
債 權 人 木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天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表,並補正債務人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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