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3768號
TYDV,97,司促,23768,2008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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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376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智慧隆科技纖維工業有限公司、丁○○、乙
○、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明利息、違約金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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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慧隆科技纖維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