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7年度,35號
TYDV,97,勞訴,35,2008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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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灣前電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主張之事實,係自96年8 月21日起受被告僱
用,屬不定期勞動契約,然被告於97年2 月1 日非法終止兩造間
僱傭關係;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而上開期間並未
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定,應以10年計)。依
原告所主張每月薪資19,7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
2,36 4,000元 (計算式19,700元×12月×10年= 上開金額), 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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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前電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