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682號
TYDV,96,訴,682,20080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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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旺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度訴
字第682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
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2,350,9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54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
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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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