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08號
被 告 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訴字第2108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684,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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