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5號 97年度訴字第38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成智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林鈺雄律師被 告 賴振毅 樓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被 告 謝東曇 弄8號選任辯護人 許玉娟律師 文 聞律師 鄒志鴻律師被 告 鄭儒澤 號3樓選任辯護人 黃俊六律師被 告 林景晟選任辯護人 王道元律師被 告 李承洪選任辯護人 劉 楷律師 李德正律師 趙立偉律師被 告 許宏義選任辯護人 洪士淵律師被 告 吳振豪 徐志豪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黃正雄律師 邱鎮北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甲○○○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等人均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等人所犯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均自民國97年2 月26日執行羈押,並裁定均自97年5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被告甲○○○則自97年4 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甲○○○等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均著自97年7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甲○○○著自97年7月29日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育萍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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