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387號
TYDM,97,訴,387,200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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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5號
                    97年度訴字第3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成智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林鈺雄律師
被   告 賴振毅
          樓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被   告 謝東曇
          弄8號
選任辯護人 許玉娟律師
      文 聞律師
      鄒志鴻律師
被   告 鄭儒澤
          號3樓
選任辯護人 黃俊六律師
被   告 林景晟
選任辯護人 王道元律師
被   告 李承洪
選任辯護人 劉 楷律師
      李德正律師
      趙立偉律師
被    告 許宏義
選任辯護人 洪士淵律師
被   告 吳振豪
      徐志豪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正雄律師
      邱鎮北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



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甲○○○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等人均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等人所犯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均自民國97年2 月26日執行羈押,並裁定均自97年5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被告甲○○○則自97年4 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甲○○○等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均著自97年7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甲○○○著自97年7月29日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育萍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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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