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八九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勝宏
鐘為盛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大埤鄉○○巷段二五五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2部分,面積一一六平方公尺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共有人全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捌佰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大埤鄉○○巷段二五五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 示編號2部分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坐落雲林縣大埤鄉○○巷段二五五地號(以下簡稱系爭土地), 地目:建,係兩造及其他共有人共有。被告竟無權佔有使用上開土地如附圖所示 編號2部分,為此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