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1413號
TYDM,96,訴,1413,20080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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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4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8093號、第8517號、第8518號、第8519號、第8520號、第8521號
、第8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7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7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緣壬○○(綽號「駱駝」、「羅董」,已結案)、戊○○( 渠二人為男友朋友關係,已結案)與己○○(已結案)於93 年至95年6 月30日間,有常業詐欺犯罪之習慣,其3 人與王 榮隆(王榮隆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陳慶樺(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 000000 號,綽號「陳董」,其未據檢察官偵辦 ,應由本院檢舉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常業詐 欺取財犯意聯絡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與概括犯意,共同組成詐欺集團,並 恃以為業,渠等之騙術如下:⑴、由壬○○、王榮隆、陳慶 樺為核心人物,並由壬○○、戊○○或渠二人偕同己○○親 赴花蓮縣偏遠之山地部落尋找渠等詐欺集團之人頭,由無任 何資力之原住民及其他不肖之平地漢人擔任人頭公司負責人 或人頭公司之高級職員工;⑵、再由王榮隆聯絡不知情之不 詳台北縣市及桃園縣工商事務所之人員,在公司股東(即詐 欺集團人頭)之股款未實際繳納之情形下,於95年4 月4 日 辦理虛設如附表一編號二之公司(該公司負責人陳振財與壬 ○○等人之詐欺集團就違反公司法部分有犯意聯絡,陳振財 未據檢察官偵辦,應由本院檢舉之),王榮隆又自不詳管道 掌控根本無營業事實之附表一所示其他公司之大小章,而將 該等公司負責人申請變更為渠等詐欺集團之人頭;⑶、再由 上開五人共同以人頭公司負責人之姿,向中央健康保險局、 勞工保險局申辦渠等之人頭之全民健保、勞保,中央健康保 險局、勞工保險局之公務員陷於錯誤而核發人頭員工之全民 健康保險卡、勞工保險卡;又製作屬於公司負責人於業務上 所製作之不實之人頭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人頭公司之名片、識別證(詳如附 表一所示);⑷、另由渠等五人將少部分之同批自有資金及 自附表二至附表十八所示之銀行騙得之少部分款項以「薪轉 」之轉帳方式存入人頭之銀行帳戶作為人頭之每月薪資,再 分批將該人頭之帳戶內資金轉至其他人頭之銀行帳戶內作為 其他人頭之每月薪資,以此輪番培養人頭之虛之信用,取得 人頭之薪轉證明(詳如附表一所示);⑸、壬○○又與台新 商業銀行業務員江哲偉、陳怡伶(未知詳細年籍,該二人未 據檢察官偵辦,應由本院檢舉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專員 鍾銘鴻(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業務員 林鵬賓(壬○○之表弟,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等多名業務 員或職員(如附表二至附表十八所示人頭辦理之各項信用工 具之各該銀行核貸、核准之不詳人員,均為共犯)有犯意聯 絡,在各該銀行職員核貸、核准之人頭信用工具中與壬○○ 、戊○○、己○○、王榮隆陳慶樺形成詐欺共犯結構,以 達成裡應外合之目標。⑹、渠等又將詐欺根據地(即渠等所 謂之「代辦公司」)設在陳慶樺提供予己○○設籍及居住之 位在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50號4 樓之住處,並將多名原 住民人頭之戶籍遷至台北縣市各處(包括戊○○與壬○○位 在台北縣中和市○○路○段296 號9 樓之3 之設籍處,以避 免銀行核貸人員發現人頭係住在山地部落而察覺詐欺之情。 ⑺、人頭為壬○○、戊○○自山地部落招募成功後,即約該 人頭自行北上至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50號4 樓,壬○○ 、戊○○、己○○分別與吳世賢、邱玉蘭、劉文富、胡美珠 、曾燕玲、利華文、林秀美、楊金龍、曾正琦、梁燕輝、鄒 宸綜、萬逢盛、張文通、羅健義、劉玉玲、田永春高松輝 、周春明(以上人頭未據起訴)、乙○○、丁○○(以上2 人另行審結)、庚○○、甲○○(已審結)、辛○○(已審 結)、丙○○(已審結)等人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 別由壬○○、戊○○、己○○帶同該等人頭,攜帶附表一( 不含黃文英部分)所示各項不實文書,先後多次至附表二至 附表十八所載銀行,於提出如附表二至附表五、附表六編號 1 至3 、4 信用卡部分、7 現金卡部分、附表七、附表八、 附表九編號1 、2 、3 至6 、附表十、附表十一編號1 至8 、9 (編號2 除外)、10、11(編號10除外)、12、13、14 信用卡部分、16、17、19、20、附表十二編號1 、2 、4 、 附表十三至附表十八申請文件欄之文件,於上開各該附表之 日期向各該銀行申請貸款或申請現金卡、信用卡,並持申請 之現金卡、信用卡借款或刷卡購物,使各該銀行陷於錯誤, 而交付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之信用卡、編號2 、



3 之財物、編號4 之信用卡、於附表四之一日期刷卡消費之 金額、附表五編號1 之信用卡、編號2 、3 之財物、於附表 五之一日期刷卡消費之金額、附表六編號1 至4 之信用卡部 分、編號4 之信用貸款、編號7 之現金卡、於附表六之一、 附表六之三編號1 至4 、6 、附表六之四編號1 、2 、附表 六之七②之日期刷卡消費、刷卡借款之金額、附表七編號1 至7 之現金卡、於附表七之一、附表七之二、附表七之三、 附表七之四、附表七之五、附表七之六、附表七之七編號1 至8 之日期刷卡借款之金額、附表八編號1 、2 之信用卡、 於附表八之一、附表八之二之日期刷卡消費之金額、附表九 編號2 以外之財物、附表十編號1 之信用卡、編號2 之財物 、於附表十之一日期刷卡借款之金額、附表十一之現金卡、 信用卡與編號4 、5 、6 、7 、9 、10、12、13、14、19之 信用貸款金額、於附表十一之一、附表十一之二①、附表十 一之二②、附表十一之三、附表十一之四①、附表十一之四 ②、附表十一之五①、附表十一之五②、附表十一之六①、 附表十一之六②、附表十一之七、附表十一之八①編號1 至 3 、附表十一之八②、附表十一之九①、附表十一之九②、 附表十一之十編號1 至3 、附表十一之十一①、附表十一之 十一②編號1 至9 、附表十一之十二編號1 至146 、附表十 一之十三①、附表十一之十三②、附表十一之十四編號1 至 5 、附表十一之十六編號1 至6 、附表十一之十七編號1 至 6 、附表十一之十八編號51至56、附表十一之十九①、附表 十一之十九②、附表十一之二十之日期刷卡消費、刷卡借款 之金額、附表十二編號1 、2 、4 之現金卡、信用卡、附表 十二之一編號1 至13、附表十二之二編號1 至3 、附表十二 之四編號1 至12日期之刷卡消費金額、附表十三之財物、附 表十四之信用卡、現金卡、編號4 、5 、6 、7 之信用貸款 金額、附表十四之一①、附表十四之一②、附表十四之二① 、附表十四之二②、附表十四之三①、附表十四之三②、附 表十四之四①、附表十四之四②、附表十四之五①、附表十 四之五②、附表十四之六①、附表十四之六②、附表十四之 七①、附表十四之七②、附表十四之八①編號1 至5 、附表 十四之八②編號1 至28、附表十四之九編號1 至67、附表十 四之十編號1 至19、附表十四之十一編號1 至20、附表十四 之十二編號1 至10、附表十四之十三、附表十四之十四、附 表十四之十五之日期之刷卡消費、刷卡借款之金額、附表十 五之信用卡、現金卡、附表十五之一①、附表十五之一②、 附表十五之一③、附表十五之二編號1 至10、附表十五之三 編號1 、附表十五之四編號1 、附表十五之五、附表十五之



六、附表十五之七①、附表十五之七②、附表十五之七③之 日期刷卡消費、刷卡借款之金額、附表十六之財物、附表十 七之財物、附表十八編號1 、3 之現金卡、編號2 之貸款金 額、附表十八之一、附表十八之二之日期刷卡借款之金額, 得手後由壬○○、戊○○、己○○、王榮隆陳慶樺朋分揮 霍,並恃以為生,以之為常業(詳如各該附表所載);渠等 則提供人頭每月新台幣(下同)一萬元之不法報酬,大約持 續給予一年左右;另渠等為持續使用如附表二至附表十八所 示信用工具,以繳交每月最低額之分期款之方式,藉資維持 該等信用工具之有效性,待渠等消費總額達各銀行之授信額 度後,即停止繳款,致如附表二至附表十八所示之銀行向無 資力之人頭催繳無門,渠等行為均足生損害於政府所得稅扣 繳、稽徵之正確性、中央健康保險局、勞工保險局對於全民 健保、勞保管理之正確性、如附表二至附表十八所示之銀行 。壬○○、王榮隆陳慶樺戊○○、己○○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與庚○○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勞工保險卡之文書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九編號2 之日期持申請文件欄所示文件,向新竹國 際商業銀行提出房屋貸款、信用貸款、信用卡之申請,使該 行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九編號2 之房屋貸款、信用貸款及 信用卡1 枚,足以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於勞保管理之正確 性及該銀行。壬○○、王榮隆陳慶樺、戊○○、己○○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庚○○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十一編號10信用貸款部分之日期,持申請文件欄所示 文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使該行陷於錯誤 ,而交付附表十一編號10之信用貸款之款項。二、庚○○與壬○○、王榮隆陳慶樺、戊○○、己○○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共同犯意聯絡及行使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勞工保險卡之文書、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共同犯意 聯絡:⑴、先於附表六編號4 信用卡部分之日期持申請文件 欄所示文件,向台北富邦銀行提出信用卡之申請,並持信用 卡刷卡購物,台北富邦銀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六編號4 之 信用卡1 枚,及交付如附表六之四編號1 、2 之消費金額, 足以生損害於政府所得稅扣繳、稽徵之正確性及上開銀行。 ⑵、又於附表九編號2 之日期持申請文件欄所示文件,向新 竹國際商業銀行提出房屋貸款、信用貸款、信用卡之申請, 使該行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九編號2 之房屋貸款、信用貸 款及信用卡1 枚,足以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於勞保管理之 正確性及該銀行。⑶又於附表十一編號10信用貸款部分之日



期,持申請文件欄所示文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信用 貸款,使該行陷於錯誤,而交付附表十一編號10之信用貸款 之款項。嗣經台新商業銀行積極比對人頭所附資力證明所指 向之任職公司均有高度之雷同性,且人頭所擔任之公司職務 均為高級職員或負責人,始知受騙,而報請警方處理。三、警方於96年3 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許,至上開各員之詐騙根 據地即己○○之住處臺北縣三重市○○路○ 段50號4 樓搜索 ,扣得上開詐騙集團所有、供渠等詐欺銀行之如附表十九所 示物品(行動電話除外),並當場強制拘提己○○、壬○○ 到案,另在臺北縣三重市○○路○ 段50號前強制拘提戊○○ 。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庚○○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且查,被告庚○○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對其言之,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本件所有證人之警詢證詞具有證 據能力;就此,被告庚○○之自白核與證人即共犯壬○○、 戊○○、己○○於警、偵訊自白之部分供詞,互核相符。再 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於本案所提出之通聯譯文 ,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14份附卷足稽,並 經依法供錄通聯錄音帶,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扣於本案可憑, 且本案之監聽合乎修正施行前之通訊及監察保障法所規範之 1. 重 罪、2.必要性、3.相當性、4.法定期間及5.書面令狀 等法定要件而屬合法監聽,足見警方於本案監聽及所供錄之 通聯譯文俱與修正施行前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符,故本案 之通聯譯文具有證據能力。復查,本案有被告戊○○以人頭 帳戶之金融卡、信用卡繳交其他人頭之信用工具之每月最低 分期款項、被告戊○○以人頭之信用卡、現金卡提領現金之 監視器翻拍照片、共犯王榮隆以0000000000門號、被告壬○ ○以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陳慶樺以0000 000000 門號相互連絡及與人頭、工商登記業者、不肖銀行人員相互 連絡之通聯譯文、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之登記資料、如附表二 至附表十九所示銀行提供之人頭申辦各項信用工具之書面資 料及本件詐欺集團使用各項信用工具之詳細情形在卷可稽, 且有警方扣案之各項物證(行動電話除外)可資佐憑,本件 事證極之明確,被告等人犯行均堪認定。又查,被告壬○○ 、戊○○、己○○等詐欺集團為持續使用如附表二至附表十 八所示信用工具,以繳交每月最低額之分期款,藉資維持該



該等信用工具之有效性,此為其詐術之一部分,目的係為達 延緩銀行停止付款,且詐欺為即成犯,亦不因事後支付部分 款項而阻卻詐欺行為之成立,因之,渠等所繳交之少部分應 繳款項,不應自渠等詐欺款項中扣除,檢察官不查而將此部 分款項扣除,致與本判決附表二至附表十八所示金額有少部 分出入,應以本判決附表二至附表十八所示金額為被告壬○ ○、戊○○、己○○等人之詐欺集團之實際詐得金額,附此 敘明。
二、⑴、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 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5年 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刑法修 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 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 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 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 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⑵、被告於95年6 月30日以 前之行為,行為後關於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14 條、第 215 條之罪,其法定罰金刑最低度部分,由修正前刑法第33 條第5 款規定為銀元1 元以上,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 條前段提高為10倍(提高後折算為新臺幣30元),修正後 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修正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 之,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⑶、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刑 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共同正犯。」,新修正之刑法第28法修正為:「二人以 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 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 、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 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 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 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 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 934 號、第1323號判決意旨參照)。⑷、刑法第56條連續犯 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 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被告所為於刑法修正 前可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於刑法修正後則須分論併罰 ,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於被告 。⑸、關於刑法第51條規定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 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⑹、經綜合本件論罪科刑有關之 一切情形加以比較,修正後之刑法對被告並無較為有利,各 應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為論罪科刑之適用依據。⑺ 、另關於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的適用,被告行為後,刑法 施行法於95年6 月14日增訂第1 條之1 規定「中華民國九十 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 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 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 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 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 高為三倍。」,於95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第214 條、第215 條之罪定有罰金刑,但未於94年1 月7 日修正,自應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分別就 其所定數額提高30倍,與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1 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標準第2 條之折算結果相較,罰金刑貨幣單位雖有「銀元」、「新臺 幣」之更異,惟適用結果之罰金額度則無二致,並無利或不 利之變更,自不生新舊法之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規定,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庚○○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第216 條、第214 條、第215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文書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均已為高度之行使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文書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雖未據起訴,惟與其 已起訴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 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判。被告庚○○與已決被告壬○○、 戊○○、己○○及未據起訴之王榮隆陳慶樺鍾銘鴻、林 鵬賓間,就上開詐欺取財、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分別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被告庚○○所犯如附表六之四編號1 、2 所示二 次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罪間,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 相同之罪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 加重其刑。被告庚○○所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罪與第 216 條、第214 條、第215 條之罪間,各以同一行為同時觸 犯之,各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罪處斷;又被告庚○○所示如附表九 編號2 所示各罪,係於同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之,亦為想像



競合犯。被告庚○○所犯上開事實欄二⑴、⑵、⑶之詐欺取 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爰審酌已決被 告壬○○、戊○○、己○○在本件詐欺集團中扮演主要之角 色、被告庚○○係山地原住民,然其年輕力盛、不知自食勞 力、以擔任人頭詐貸之方式賺取生活所需、其詐貸之款項多 寡、其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 月16日起施行,被告庚 ○○所犯如事實欄二⑴、⑶所示之詐欺取財罪,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又非受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刑之宣告,並 無該條例不得減刑之情形,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減其刑期2 分之1 。並就被告庚○○各罪所處之刑,依前開 說明,依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
四、扣案如附表十九所示編號17所示之物,係被告庚○○所有, 供其與上開共犯如附表十一編號10所示之信用貸款部分之詐 欺取財罪之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在該 罪宣告刑下,宣告沒收。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庚○○與已決被告壬○○、戊○○ 、己○○有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新竹商銀、中國信託銀行之 信用卡部分8 萬元、5 萬5397元款項之詐欺犯行。㈡、已決 被告壬○○、己○○、戊○○等人偽造庚○○之於富洋公司 之在職證明、薪資轉帳,並持偽造員工資料持以向起訴書附 表所示銀行申請而行使,被告庚○○與之有犯意聯絡云云。 因認被告庚○○此部分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 欺取財罪、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依新竹商業銀行所陳報之所有資料顯示,已決被告壬○○、 戊○○、己○○雖有於95年11月22日以被告庚○○名義申辦 該銀行信用卡,然迄無使用該信用卡之紀錄,是該部分自無 詐欺該款項犯行可言。再依中國信託銀行陳報之所有資料顯 示,已決被告壬○○、戊○○、己○○雖有以被告庚○○名 義申辦該銀行信用卡,然申請日期非係起訴書所記載之95年 11 月17 日,而應係94年9 月26日,再被告庚○○之該信用 卡消費日期,無任何一筆日期係起訴書所記載之95年11月17 日,是自無該部分詐欺款項犯行可言。
㈡、又依上開之說明,上開公司為壬○○等虛設之人頭公司,已 決被告壬○○、戊○○、己○○所持以行使之公司在職證明



、薪資轉帳資料,內容雖有不實,然並非無製作權人所製作 ,薪資轉帳資料且係實際經轉帳之明細,自不成立偽造私文 書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庚○○自亦無共犯之可言。㈢、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已起訴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 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依職權舉發犯罪:被告庚○○如附表六編號4 之信用貸款部 分、附表十一之十編號4 至8 等部分,均未據檢察官起訴, 上開各罪均係刑法修正施行後所為,應一罪一罰,應由檢察 官另行偵辦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修正後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第339 條第1項、第216 條、第214 條、第215 條、修正後第55條、修正後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4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設立之公司名稱│人頭員工│以申請貸款之不實文書 │備 註│
├──┼───────┼────┼──────────────────────┼────┤
│一 │昱維工業有限公│吳世賢 │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司(登記負責人├────┼──────────────────────┼────┤
│ │:戴嘉吟,址設│曾正琦 │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桃縣龜山鄉長│ │②在職證明書 │ │
│ │壽路85號3樓) │ │③昱維工業有限公司之月薪資表 │ │
│ │ ├────┼──────────────────────┼────┤
│ │ │梁燕輝 │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
│ │ ├────┼──────────────────────┼────┤
│ │ │張文通 │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
│ │ │高松輝 │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二 │舒利實業有限公│邱玉蘭 │①勞工保險卡 │ │
│ │司(登記負責人├────┼──────────────────────┼────┤
│ │:陳振財,身分│利華文 │①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
│ │證字號:M10102│ │ │ │
│ │8567;址設:北│ │ │ │
│ │縣三重市○○路│ │ │ │
│ │1段50號4樓) │ │ │ │
├──┼───────┼────┼──────────────────────┼────┤
│三 │再紘實業有限公│邱玉蘭 │ │ │
│ │司(登記負責人├────┼──────────────────────┼────┤
│ │:江榮尉,址設│利華文 │ │ │
│ │:北市內湖區康│ │ │ │
│ │寧路3段75巷153│ │ │ │
│ │號) │ │ │ │
├──┼───────┼────┼──────────────────────┼────┤
│四 │品佳興業有限公│甲○○ │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司(登記負責人├────┼──────────────────────┼────┤
│ │:鄒宸綜,址設│周春明 │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桃縣蘆竹鄉大│ │ │ │
│ │竹路335巷8弄31│ │ │ │
│ │號2樓) │ │ │ │
├──┼───────┼────┼──────────────────────┼────┤




│五 │普翔科技股份有│劉文富 │①普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識別證 │ │
│ │限公司(登記負├────┼──────────────────────┼────┤
│ │責人:廖忠信,│胡美珠 │①普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識別證 │ │
│ │址設:北市松山│ │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區○○街11號3 │ │③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
│ │樓) ├────┼──────────────────────┼────┤
│ │ │林秀美 │①普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識別證 │ │
│ │ │ │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
│ │ ├────┼──────────────────────┼────┤
│ │ │乙○○ │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六 │富洋有限公司 │辛○○ │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登記負責人:├────┼──────────────────────┼────┤
│ │孫家龍,址設:│丁○○ │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北市中山區松 ├────┼──────────────────────┼────┤
│ │江路435號2樓)│庚○○ │①勞工保險卡 │ │
│ │ ├────┼──────────────────────┼────┤
│ │ │鄒宸綜 │①勞工保險卡 │ │
├──┼───────┼────┼──────────────────────┼────┤
│七 │伊梵實業有限公│黃文英 │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司(登記負責人├────┼──────────────────────┼────┤
│ │:陳怡誠,址設│劉玉玲 │①勞工保險卡 │ │
│ │:北縣板橋市莊│ │②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4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 │
│ │敬路96之2號) │ │ 單 │ │
├──┼───────┼────┼──────────────────────┼────┤
│八 │上捷電子有限公│萬逢盛 │ │ │
│ │司(登記負責人├────┼──────────────────────┼────┤
│ │:陳秀芸,址設│羅健義 │ │ │
│ │:桃縣蘆竹鄉蘆├────┼──────────────────────┼────┤
│ │興街49之4號5樓│高松輝 │①勞工保險卡 │ │
│ │) │ │ │ │
├──┼───────┼────┼──────────────────────┼────┤
│九 │群耕工業有限公│邱玉蘭 │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司(登記負責人├────┼──────────────────────┼────┤
│ │:丙○○,址設│曾燕玲 │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桃縣八德市仁│ │ │ │
│ │和街41巷79號)│ │ │ │
└──┴───────┴────┴──────────────────────┴────┘
附表二:寶華商業銀行遭詐欺之情形
┌──┬────┬────┬─────┬─────────────────────┬──────────┐




│編號│人頭姓名│申請類別│申請日期 │申請文件 │文書上之印文   │
│ │ │ ├─────┤ │ │
│ │ │ │實際撥付額│ │ │
│ │ │ │度 │ │ │
│ │ │ ├─────┤ │ │
│ │ │ │金額 │ │ │
├──┼────┼────┼─────┼─────────────────────┼──────────┤
│一 │吳世賢 │現金卡 │93.08.30 │①現金卡申請書 │「吳世賢」署名二枚 │
│ │ │ ├─────┤②所得扣繳憑單(扣繳單位:昱維工業有限公司│ │
│ │ │ │5萬元 │ 、扣繳義務人:詹家鏵、92.01~92.12、給付│ │
│ │ │ ├─────┤ 總額:806,726元) │ │
│ │ │ │5萬元 │ │ │
│ │ │ │(貸放日期│ │ │
│ │ │ │93/09/01)│ │ │
├──┼────┼────┼─────┼─────────────────────┼──────────┤
│二 │邱玉蘭 │現金卡 │94.08.12 │①現金卡申請書 │「邱玉蘭」署名四枚 │
│ │ │ ├─────┤②舒利實業有限公司之名片 │ │
│ │ │ │11萬元 │ │ │
│ │ │ ├─────┤ │ │
│ │ │ │11萬元 │ │ │
│ │ │ │(貸放日期│ │ │
│ │ │ │94/08/23)│ │ │
└──┴────┴────┴─────┴─────────────────────┴──────────┘
附表三:安泰商業銀行遭詐欺之情形
┌──┬────┬────┬─────┬─────────────────────┬──────────┐
│編號│人頭姓名│申請類別│申請日期 │申請文件 │文書上之印文   │
│ │ │ ├─────┤ │ │
│ │ │ │實際撥付額│ │ │
│ │ │ │度 │ │ │
│ │ │ ├─────┤ │ │
│ │ │ │金額 │ │ │
├──┼────┼────┼─────┼─────────────────────┼──────────┤
│一 │邱玉蘭 │汽車貸款│94.04.07 │①汽車貸款申請書 │「邱玉蘭」署名二枚 │
│ │ │ ├─────┤②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 │「邱玉蘭」署押十二枚│
│ │ │ │45萬元 │ │ │
│ │ │ ├─────┤ │ │
│ │ │ │45萬元 │ │ │
│ │ │ │(貸放日期│ │ │
│ │ │ │94/04/13)│ │ │
└──┴────┴────┴─────┴─────────────────────┴──────────┘




附表四:國泰世華銀行遭詐欺之情形
┌──┬────┬────┬─────┬─────────────────────┬──────────┐
│編號│人頭姓名│申請類別│申請日期 │ 申請文件 │文書上之印文   │
│ │ │ ├─────┤ │ │
│ │ │ │實際撥付額│ │ │
│ │ │ │度 │ │ │
│ │ │ ├─────┤ │ │
│ │ │ │金額 │ │ │
├──┼────┼────┼─────┼─────────────────────┼──────────┤
│一 │劉文富 │信用卡 │93.08.03 │①信用卡申請書 │「劉文富」署名一枚 │
│ │ │ ├─────┤ │ │
│ │ │ │10萬元 │ │ │
│ │ │ ├─────┤ │ │
│ │ │ │193206元 │ │ │
├──┼────┼────┼─────┼─────────────────────┼──────────┤
│二 │胡美珠 │信用卡 │93.11.10 │①信用卡申請書 │「胡美珠」署名一枚 │
│ │ │ ├─────┤②普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片 │「胡美珠」署押一枚 │
│ │ │ │10萬元 │③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
│ │ │ ├─────┤④薪轉存摺證明 │ │
│ │ │ │無消費紀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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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鼎活蝦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極品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盛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鮮饌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岱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四季精品百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祥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順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蔡家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維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