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6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原住桃園縣
輔 佐 人 壬○○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9
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已死亡)、丙○○、丁○ ○、己○○、辛○○○係姐妹,明知其父簡賢能於民國90年 間,已將其所有坐落於桃園縣大溪鎮○○段埔尾小段137 、 137 之11、137 之12、137 之13地號土地,提供予甲○○於 上開土地旁欲興建之「新永和醫院附設廣濟護理之家」作為 袋地通行權使用,丙○○、丁○○、被告、己○○、辛○○ ○等人並於91年10月13日因簡賢能過世而繼承取得上開土地 ;迄至94年6 月間,上開「新永和醫院附設廣濟護理之家」 已近完工,甲○○乃與丙○○等人商談上開通行權道路土地 之買賣,惟因購買面積及價差而未果,詎丙○○、丁○○、 己○○、辛○○○、庚○○、乙○○(以上6 人均先行審結 )竟與被告基於共同概括犯意之聯絡,先於94年6 月29日, 委由庚○○及乙○○二人強行以鋼板封閉上開護理之家之出 入口,妨害甲○○行使其袋地通行權;嗣經甲○○派人拆卸 上開鋼板後,丙○○等人乃再委由庚○○及乙○○於同年7 月24日,另以吊車始能吊離之樹頭擋住上開護理之家之出入 口,以此脅迫方式,連續妨害甲○○行使權利,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04 條之強制罪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戊○○業於97年7 月9 日因病不治死亡,此 有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97年7 月14日函及被 告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死亡無疑,是 依據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楊晴翔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