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永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雄即汎得企業社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
零陸萬貳仟肆佰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
玖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