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694號
SCDV,97,聲,694,2008071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欣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三路2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存字第165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
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六五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共計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萬元,准以同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除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 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 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前遵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1579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 扣押之執行,曾提供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合 計新臺幣(下同)17,3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1年度 存字第120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前開提存之可轉讓定 期存單到期,乃聲請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准予提供同額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並 以本院92年度存字第914號提存事件提存合計面額17,500,00 0元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在案。復因前項提 存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屆期,乃聲請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629 號民事裁定,准予提供同額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 存單變換,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22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再因前項提存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屆期,乃聲請本院以94年 度聲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准予提供同額之中國國際商業銀 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891號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又因前項提存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屆期,乃聲 請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准予提供同額之中 國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 第165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已 到期,而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訴訟迄未判決確定,為免利息



損失,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上 開提存物變換為同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等 語。
三、聲請人主張曾提供同額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變換提存物,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65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 案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存字第1650號提 存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 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1/1頁


參考資料
台欣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