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喬朋企業有限公司、甲○○、丙○○等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與戶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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