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625號
SCDV,97,票,625,2008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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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喬朋企業有限公司、甲○○、丙○○等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與戶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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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