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576號
SCDV,97,票,576,2008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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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戊○○
            樓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丁○○、乙○○、甲○○等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相對人甲○○
  與徐甲○○是否係同一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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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