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38號
SCDV,97,消債更,38,20080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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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乙○○
           333巷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己○○
債 權 人 荷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渣打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陽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債 權 人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辛○○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區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友邦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為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 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保全處分在案 ,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 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7年7月17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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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