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26號
SCDV,97,消債更,126,2008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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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載之事項。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 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3,06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提出毀諾前每月依協商機制應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 數併完整之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 等)。又毀諾之後,原本應用於償還債務之收入用於何處? 檢附證據說明之。
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 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蔡柏峯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 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五、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光華開發、大豐能源之兩筆股票已賣出 ,請提出股票出售所得資料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於聲請狀說明97年2月20日將名下車輛(車牌號碼2L- 5703)賣予朋友,請提出買賣契約書(須載明賣出日期及價 額)。
七、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中載明中國信託商銀770,000元,此筆 借貸係於93年1月20日所簽定,先生蔡柏峯為保證人,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與兒子蔡定倫每月生活費6,000元,請說明如何計算 ?並提出相關明細單據。
九、依聲請狀內前二年必要支出欄所載,聲請人之配偶每月資助 生活費用4,000元,陳明配偶對受扶養之子是否有分擔扶養 費用,並說明配偶每月薪資收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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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