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7年度,14號
SCDV,97,司,14,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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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益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孟屏
相 對 人 尚達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沈維揚會計師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 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 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 為;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公司 法第208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意旨乃公司 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 ,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 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 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故有聲請法院選任公 司臨時管理人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持有股數 為210,160股,因相對人公司之所有董事,業經主管機關經 濟部依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以第000000000010號函限期改選 董監事,原任董監事並已於96年10月9日當然解任,相對人 公司即無法組成董事會,更無可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 頓,公司權益及股東權利嚴重受損,為此依公司法第208條 之1及非訟事件法第171、183條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公司 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之董監事任期於95年5月14日屆滿,經行 政院經濟部依公司法第195條、第2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於 96年7月12日以經授商字第09601161410號函限期該公司於96 年10月8日前完成改選董監事,該公司未依限完成改選變更 登記,原任董監事自96年10月9日已當然解任,並於經濟部 公司登記公示資料中註記在案,有經濟部97年7月18日經授 商字第09701178570號函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公司因全體 董監事解任而有受損害之虞,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公 司選任臨時管理人,合於公司法之規定,應予准許。又經本 院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新竹律師公會推薦人選 ,經該等公會函覆推薦,本院審酌沈維揚會計師之學經歷曾 數次經法院選任為數公司之法算人、破產監察人或重整檢查 人,認以選任沈維揚會計師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為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育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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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達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