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5560號
SCDV,97,促,5560,20080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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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560號
債 權 人 政緯企業社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敘明是獨資或是合夥,若為獨資,請債權人更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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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