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560號債 權 人 政緯企業社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債權人陳報「政緯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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