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號
原 告 美商希思肯股份有限公司(SYSCAN Inc.)
Sa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林怡芳律師
賴中強律師
複代理 人 葉光洲律師
被 告 德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ortable Peripheral Co.
, Ltd.)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宏澤律師
陳寧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所提起排除侵害訴訟,因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 事務所及營業所,被告聲請本院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臺幣962,736元,該裁定於97年7 月1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卷可按,原告逾期未供 擔保,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按,依上揭規 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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