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1年度,497號
CHEV,91,彰簡,497,200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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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四九七號
  原   告 高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雄
  訴訟代理人 邵耀中
  被   告 烏溪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柒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分行、發票日民國九十年 六月二十八日、帳號○六二四三八號、票號RB0000000號、面額新臺 幣(下同)二十八萬七千七百五十三元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經原 告於九十年八月三十日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
(二)被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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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烏溪岸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