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446號
PCDV,97,訴,446,2008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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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6號
原   告 舟翊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中柱律師
被   告 嘉泰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
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舟翔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舟翊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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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泰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舟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舟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