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9,70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380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
1 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
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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