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860號
PCDV,97,補,860,200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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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9,70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380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
  1 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
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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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