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三三二號
原 告 甲○○即聯誠
即 上 訴人
被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即被上 訴 人
法定代理 人 楊文山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萬一千二百三十一元,折合銀元八萬零四百十一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銀元一千三百二十八元,折合新台幣三千九百八十四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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