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聯穎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胡瑋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30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聯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聯穎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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