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760號
PCDV,97,消債更,760,2008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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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朱育賢    


代 理 人 葉春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 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子女得扶養,請提出其他子女之戶 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㈡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㈢受扶養之人朱進旺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聲請人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㈤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 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㈥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6,500 元、交 通費6,000元、生活費9,829元等支出之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每月支出扶養費5,500 元予父親朱○○,惟依朱○○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其有投資及房地公告現值達1,524,668 元,是提出父親朱○○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證明。 ㈧聲請人提出租賃契約之承租人為父親朱○○,請說明聲請人 有無居於租賃址還是僅為父親朱○○支出租金。 ㈨聲請前依協商機制已清償期數併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 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㈩協商成立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 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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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