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728號
PCDV,97,消債更,728,200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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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蘇慧瑛    


代 理 人 李勇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 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受扶養親屬戴○○、戴○○是否尚有其他子女得扶養?請提 出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及其他子女之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㈡與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須有簽章)。 ㈢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戴○○、戴○○95、96年度之國稅局 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戴○○、戴○○95、96年度之薪資所 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薪資收 入期間。
㈤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 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㈥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11,000元、生 活費6,000元、教育費6,000元、醫藥費1,500元及扶養費22, 500元等支出之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95年度及96年度月收入僅25,185元、28,145元,而其 每月必要支出加上扶養費共47,000元,其每月如何負擔? ㈧聲請人所提租賃契約之承租人非聲請人本人,請提出租金係 由聲請人支出之證明文件。
㈨聲請前每月依協商機制應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期數併清償證 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㈩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 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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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