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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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呈報就任昇龍影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延展清
算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昇龍影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 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 月16日就任為昇龍 影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鈞院於以97年2 月14日輔民道字 97年度司字第46號函准予備查。茲因昇龍影業有限公司尚有 積欠稅捐移送執行,有關商品存貨及版權之移轉,目前正與 板橋行政執行處協議處理中,以致清算人未能於6 個月內完 結清算,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 97年 7月16日起展延至98年 1月15日止。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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