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36047號
PCDV,97,促,36047,2008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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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6047號
債 權 人 台灣麗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蔡佳君律師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聯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聯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 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 內補正公司最新變更事項卡抄本、公司解散之清算人股東會 議事錄,債權人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收受該通知,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 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懷歆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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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麗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聯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