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3803號
債 權 人 龐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皇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票號0000000 超過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票號0000000 經核其 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起 算,債權人就超過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之利息請求,自 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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