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7年度,342號
PCDM,97,附民,342,200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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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342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即被告
  乙○○
  原告即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就本院97年易字第1572號傷
害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刑事刑十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汪怡君
  檢察官 馬凱蕙
  書記官 李郁禎
  通 譯 陳世閔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即被告  乙○○
  原 告即被告  甲○○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甲○○願當庭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參仟元,並經原告
  乙○○當庭收受無訛。
二、被告甲○○願自97年7 月15日起按月捐助世界展望會臺灣分
  會新台幣七百元,至98年4月15日止,共計十期。
三、被告甲○○願於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以中文撰寫書面五
  千字之道歉函交付原告乙○○
四、原告乙○○願撤回刑事97年易字第1572號甲○○傷害、毀損
  、公然侮辱之刑事告訴。
五、原告甲○○願撤回刑事九十七年易字第1572號乙○○傷害案
  件之刑事告訴。
六、原告乙○○對被告甲○○之其餘請求拋棄。原告甲○○對被
  告乙○○之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即被告 乙○○
  被 告即原告 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四庭
            書記官 李郁禎
            法 官 汪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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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