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6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另案執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
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三二八二號),於被告為有罪之陳述後,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海洛因殘渣沒收銷燬,上開海洛因殘渣之外包裝袋 壹個沒收。
二、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三、以上宣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甲○○前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執行完畢而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一二四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又同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六四號判處有 期徒刑六月及四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九 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及四月確定;再因恐嚇案件,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四三八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 月確定;以上所宣示之有期徒刑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九月十五日,經與另案贓物案件所處拘役接續執行 ,甫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 以執行完畢論。
㈡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 日某時,在位於臺北縣土城市○○路之某加油站內,以注射 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 之犯意,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或二十四日其中一日之某 時,同在上址以燒烤成煙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次。
㈢嗣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零時二十分許,為警在位於臺北 縣樹林市鎮○街七七之十號之豪華旅社三○二號房查獲,並 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㈣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卷附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查獲毒品案被移送者姓名及代碼對照表、採證相片及扣案海 洛因殘渣袋乙個。
㈢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乙份。
三、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㈠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 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核被 告甲○○所為,係犯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 罪,及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 後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紀 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其於五年以內 以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 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 罪,犯意各別,核無實施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予 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有前述犯罪及施用毒品遭查獲之紀錄,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據,素行不佳,且前已因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而經不起訴處分,業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施 用毒品人之寬典,竟仍一再吸食,並施用兩種毒品,顯見並 無悔意,惡性非淺,而其施用毒品實為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 ,於他人固無明顯重大危害,然對社會善良風氣已足生不良 影響,並斟酌其施用之次數,及其於偵審中俱能坦認犯行, 犯罪後之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㈢警於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殘渣,係查獲之第一級 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之規定,於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罪刑宣告項下併 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上開海洛因殘渣之外包裝袋,則為被 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罪使用之物,亦經被告陳明在 卷,應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為沒收之宣 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伯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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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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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海洛因殘渣袋乙個內含之海洛因殘渣(量微無法秤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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