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1315號
PCDM,97,訴,1315,200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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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3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8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所示文件上所偽造之「丙○○」署押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所示文件上所偽造之「丙○○」署押沒收。
事 實
一、乙○○係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人壽公 司)北三區之業務員,負有招攬人壽保險,並代收保險費之 業務。民國96年4 月2 日、13日,乙○○在臺北縣板橋市○ ○○路114 號,收受客戶丙○○為投保「祥富終身萬能人壽 保險」(起訴書誤載購買基金),而先後交付之保險費新臺 幣(下同)各10,000元,及於同年6 月12日,收受丙○○為 投保「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年金保險」(以 下簡稱金吉利年金保險),而匯款400,000 元至其在臺北富 邦銀行板橋分行所設之帳戶後,因為償還其父所欠債務,竟 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6年6 月底、7 月初某日, 將上開3 筆款項合計420,000 元予以挪用,而侵占入己。嗣 因丙○○多次索討收據,乙○○為免事跡敗露,竟又於96年 9 月間某日,在其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268 號17樓 之2 辦公室內,偽造丙○○之署名於如附表所示之金吉利年 金保險要保書及附件六至九即重要事項通知書、委託辦理結 匯授權書、投資選項暨風險告知聲明書、結構型債券投資報 酬與風險告知書等文件上(偽造署押之出處及數量,詳如附 表所載),而偽造各該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富邦人壽公司 及丙○○;再於同年10月間某日,在其上址辦公室內,將所 持有之客戶謝蕙娟投保同一種類保險之由富邦人壽公司出具 之「預收第一期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副聯:經手人留存聯 (以下簡稱預收保費送金單副聯),以浮貼方式,篡改其內 之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為「Z000000000-00 Z00000 0000」,被保險人、要保人姓名「謝蕙娟」為「丙○○」, 收費地址「臺北縣板橋市○○○街116 巷24號5 樓」為「臺 北縣板橋市○○路○段40巷1 號4 樓」,主約保費、年期保 額、應繳合計「100,000 元」為「400,000 元」,繳費日期



、受理「96年8 月17日」為「96年8 月20日」,而偽造該預 收保費送金單副聯,並加以影印後,於同月間某日,在臺北 縣板橋市○○○路114 號,將該預收保費送金單副聯影本交 付予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富邦人壽公司及客戶謝 蕙娟。
二、96年10月26日,乙○○在臺北市○○市○○路1 段47號,收 受客戶甲○○為投保單一基金型保單,而交付之100,000 元 後,因需費繳交房屋租金,復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於同年11月初某日,將該筆款項予以挪用,而侵占入己。事 後,乙○○為恐事跡敗露,於同年11月9 日向甲○○佯稱單 一基金型保單價格過高,可改投保金吉利年金保險,並請甲 ○○簽訂金吉利年金保險要保書(含附件六至八),以掩飾 其犯行。
三、嗣因甲○○向富邦人壽公司客服專線查詢,知悉乙○○未代 為投保後,報警查獲上情,並經警於96年11月15日下午4 時 45分許,在乙○○上址辦公室內,扣得乙○○偽造之如附表 所示之金吉利年金保險要保書及附件六至九即重要事項通知 書、委託辦理結匯授權書、投資選項暨風險告知聲明書、結 構型債券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等文件,偽造之預收保費送 金單副聯(原本),暨甲○○簽訂之金吉利年金保險要保書 (含附件六至八)。
四、案經丙○○、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乙○○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 年以上有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受命法官 徵詢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甲○○於警詢及偵查 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丙○○匯款400,000 元予被 告之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 紙、被告偽造之如附表所示 之金吉利年金保險要保書及附件六至九即重要事項通知書、 委託辦理結匯授權書、投資選項暨風險告知聲明書、結構型 債券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各1 件、被告偽造之預收保費送 金單副聯原本、影本各1 張、未經偽造之同一預收保費送金



單(正聯:保戶留存聯原本)1 張、告訴人甲○○簽訂之金 吉利年金保險要保書(含附件六至八)1 件附卷可稽,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事實欄一侵占告訴人丙○○保險費部分,係犯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偽造如附表所示文件部 分係犯同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篡改預收保費送金單 副聯並持以行使部分係犯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事實欄二侵占告訴人甲○○保險費部分,係犯 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公訴人雖認篡改預收保 費送金單副聯並持以行使部分係犯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 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惟按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指無製作 權者,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擅自就他人所製作之真正文 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而言;倘該文書之本質已有變更 ,或已具有創設性時,即屬偽造,而非變造(最高法院92年 度台上字第68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利用「謝蕙娟 」名義之預收保費送金單副聯原本為底稿,將其內之保單號 碼、被保險人、要保人姓名、收費地址、主約保費、年期保 額、應繳合計、繳費日期、受理等事項,均予篡改,再以影 印方式,製出「丙○○」名義之預收保費送金單副聯影本, 依其情形,其本質已有變更,且具有創造性,自屬偽造,而 非變造,故公訴人此部分起訴罪名尚有未洽,然因與本院認 定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係規定在同一法條,不須變更起訴法 條,附予敘明。又被告所犯上開偽造文書罪部分,其偽造署 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且其同時偽造如附 表所示各文件,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相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公訴人雖未就被告偽造附 表編號二至五所示文件部分起訴,惟與起訴之如附表編號一 所示文件部分既有相像競合犯之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本院 自得併予審判。再被告所犯上開四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 珠,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危害、侵占保險費金額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稱良好,暨迄未與告訴人丙○○、甲○○達成和解,賠償損 害等一切情狀,就所犯侵占告訴人丙○○、甲○○保險費部 分依序量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 文書部分各量處有期徒刑2 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 刑1 年2 月,以示懲儆。
三、被告在如附表所示文件上所偽造之「丙○○」署押,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被告偽 造之如附表所示文件及預收保費送金單副聯原本、影本,雖 係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因犯罪所生之物,但如附表



所示文件及預收保費送金單副聯原本均為富邦人壽公司所有 ,預收保費送金單副聯影本則已經行使而交付予告訴人丙○ ○,均非屬被告所有,依同條第3 項前段規定,自不得宣告 沒收,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55 條、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佳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之出處及數量 │
├──┼────────────┼────────────┤
│ 一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要保人簽名欄、被保險人簽│
│ │結型遞延年金保險要保書 │名欄及「投資起始日:民國│
│ │ │96年10月12日」後面偽造「│
│ │ │丙○○」署名各1 枚,共3 │
│ │ │枚。 │
├──┼────────────┼────────────┤
│ 二 │【附件六】 │要保人簽名欄偽造「丙○○│




│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署名1 枚。 │
│ │結型遞延年金保險重要事項│ │
│ │告知書 │ │
├──┼────────────┼────────────┤
│ 三 │【附件七】 │立授權書人(要保人)簽名│
│ │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結型遞延│欄偽造「丙○○」署名1 枚│
│ │年金保險乙型委託辦理結匯│。 │
│ │授權書 │ │
├──┼────────────┼────────────┤
│ 四 │【附件八】 │立聲明書人(要保人)簽名│
│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系列投│欄偽造「丙○○」署名1 枚│
│ │資型保險商品投資選項暨風│。 │
│ │險告知聲明書 │ │
├──┼────────────┼────────────┤
│ 五 │【附件九】 │要保人簽名欄偽造「丙○○│
│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投資連│」署名1 枚。 │
│ │結型遞延年金保險乙型(VA│ │
│ │NB)第四十三期結構型債券│ │
│ │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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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