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2813號
PCDM,97,聲,2813,2008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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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1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冒名李德文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冒用李德文之 名應訊,顯有逃避追緝之意,且前經本院發佈通緝,嗣經本 院訊問後,認聲請人涉犯竊盜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 緝後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 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4 月2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予以羈押。經查,聲請人上開犯行業 經本院於97年5 月30日以97年度易緝字第74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 年,並經聲請人提起上訴,因本案尚未判決確定,且 聲請人經本院通緝後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為期日後本案 之順利進行或執行,認聲請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原羈押 原因尚未消滅。至被告稱因另案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 交附民字第26號案件,需於97年8 月19日前給付新臺幣5 萬 元予梁作嫻,若繼續羈押,將無法於上開期限內與梁作嫻達 成和解云云,然該等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定事 由不符,被告以此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是本件聲請,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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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