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7年度,2688號
PCDM,97,簡,2688,200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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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26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
偵緝字第314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
年度偵字第5529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96年度訴字第
4557號),逕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幫助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明知現今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獲利行徑 ,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經常誘使一般民眾提供身分證 件等個人資料作為公司行號之掛名負責人或股東,渠等再反 覆以此公司行號名義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對外販售給有意 逃漏稅捐之其他公司行號,供作該等公司行號逃漏稅捐或其 他各種財產犯罪之不法用途使用;且為使民眾掛名之公司逃 漏稅捐,乃向其他公司行號收集統一發票,虛列公司進項金 額,再反覆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行 使之。甲○○預見如此,竟於民國90年間某日,在臺北縣三 重市某處,將其身分證等資料交付給綽號「小鄭」之成年男 子,而自90年9 月14日起(起訴書誤載為自90年10月間起, 併辦意旨誤載為自90年8 月1 日起)至92年10月間止擔任力 笙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力笙公司,址設臺北縣永和市○○街 49號2 樓,自92年9 月21日起停業)之名義負責人,並自90 年11月23日起至92年5 月27日止(併辦意旨誤載為自91年9 月20日起至93年7 月16日止)擔任長茗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長茗公司,址設臺北縣永和市○○路○段150 巷2 號)之名 義負責人。故甲○○主觀上應已預見可能發生幫助犯罪集團 或不法份子上開不法犯罪之結果,卻容任該結果之發生。嗣 該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即基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且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並持以行使之概括犯意,分別為下述行為:
㈠於90年10月至92年10月間,明知力笙公司無銷貨之事實,而 連續虛偽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計1452張,發票金 額合計新台幣(下同)556,972,772 元,分別交付給如附表 一所示之公司行號,供作該等公司行號等納稅義務人充作進



項憑證使用,該等公司行號再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 稅額,連續幫助上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合計24,469,698 元(按:該等公司行號僅申報上述統一發票中之1322張)。 ㈡於90年12月(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月間)至91年12月間,明 知力笙公司無進貨之事實,而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 分別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合計47張,並於其業務上 文書即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虛列該公司有上開進項 金額合計為42,814,700元,再連續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稅局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因此逃漏營業稅合計2,140,738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㈢於91年9 月(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月間)至91年12月間,明 知長茗公司無進貨之事實,而向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行號, 分別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合計28張,並於其業務上 文書即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虛列該公司有上開進項 金額合計為26,374,940元,再連續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稅局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因此逃漏營業稅合計1,318,750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訊問時之認罪陳述。 ㈡卷附力笙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名簿、臺北縣政 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經濟部公司執照、營 業人停業登記查簽表、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停業申 請書、力笙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長茗公司設立登記 表、變更登記表各1 份。
㈢卷附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稅91 、92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 核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
㈣卷附坤伍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威致興有限 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遠亮有限公司專案申 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各1 份。
㈤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覆本院之97年6 月26日經中三字第0973 6089060 號函暨該函檢附之長茗公司設立迄今之變更登記事 項卡影本。
三、論罪科刑:
㈠比較新舊法部分:
⒈查被告甲○○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之規定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6日 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提 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



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前之規定有 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施用修正前 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合先敘明(按:刑法第2 條業 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該條規定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 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 刑法第2 條規定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 ,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從舊從輕 」之比較,此可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意旨)。
⒉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亦 已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另 刑法施行法已於95年6 月14日增訂該法第1 條之1 規定, 亦同自95年7 月1 日施行。茲就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分述如 下:
⑴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且依修 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刑為1 銀元以上,而 有關罰金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台幣之折算標準,則定 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 位折算新台幣條例」,除罰金以1 銀元折算3 元新台幣 外,並將72年6 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 額提高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再提高倍數;嗣修正後刑 法第33條第5 款則將罰金刑提高為新台幣1 千元以上, 並以百元計算之,且因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貨幣 單位既已改為新台幣,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 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台幣,且考量刑法修正施行後, 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 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 趨於一致,爰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將刑法 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均改為新台幣,並將72 年6 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為30 倍,其後修正者則提高為3 倍。是以刑法分則編各罪所 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仍屬一致,並 無不同;但其罰金刑之最低數額,則比修正前提高,從 而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⑵準此而論,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之增訂及刑法第 33條第5 款之修正,乃係罰金刑之刑罰法律效果之變更 ,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新舊法之「從舊從 輕」比較。核被告所為,適用修正前有關罰金刑之規定 ,對被告較屬有利,故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舊法對 被告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行



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等規定,合先敘明。
⒊又刑法有關易科罰金(包括其折算標準)之修正,乃相當 於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故如行為後有關易科罰金之規定 有所變更者,亦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新舊法之 「從舊從輕」比較;且所謂比較新舊法應整體適用,不能 割裂適用,乃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並不包括易科 罰金在內之易刑處分,故事關刑罰執行之易刑處分仍應分 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參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 字第2233號判決意旨)。按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之刑 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關於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得 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按:此規定配合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 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最高應以銀元300 元折 算1 日,經折算為新台幣後,應以新台幣900 元折算為1 日),提高為「以新台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並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 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之條件。是以修正前關於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金額較低,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前之 規定對被告自係較為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 規定,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 ㈡查前揭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先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逃漏稅 捐(力笙、長茗公司部分)、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之文書,渠等所為分別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1條 之逃漏稅捐罪(並依同法第47條轉嫁代罰)、稅捐稽徵法第 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且渠等先後多次之上開犯 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構成要件亦相同,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除代罰之逃漏稅捐罪之外 ,此部分因屬代罰,無概括犯意之可能,應成立數罪),依 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以一罪論。被告以前揭方法幫助 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逃漏稅捐、連 續幫助逃漏稅捐及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幫 助連續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即幫助力笙、長茗公司逃漏稅捐 部分)、刑法第30條第1 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 助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16 條、第 215 條之幫助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且就上開幫 助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連續幫助逃漏稅捐、幫助



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均酌依刑法第30條第 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按:同於95年7 月1 日修正 施行之刑法第30條固有若干條文文字之更動,亦即將「從犯 」修正為「幫助犯」,將「幫助他人犯罪」修正為「幫助他 人實行犯罪行為」,但均不影響「幫助犯無獨立性,必以正 犯有犯罪行為之存在,始能存在」之嚴格從屬形式實務見解 之繼續援用,故不涉及罪刑實質內容之變更,應無比較新舊 法之問題)。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連續商業 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按:95年7 月1 日修正施 行之刑法第55條但書係科刑之限制,乃係關於想像競合犯法 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自無須比較新舊法)。至「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從事業務之人附隨於業務作 成之文書,非會計憑證,復非帳冊,登載不實之進、銷項於 力笙公司、長茗公司營業稅申報書後持以行使,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併辦意旨書認 此部分係犯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尚有未洽。另 公訴意旨固僅論及被告掛名力笙公司名義負責人而幫助連續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連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罪事實 ,漏未論及被告掛名力笙公司、長茗公司名義負責人而幫助 逃漏稅捐及幫助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罪事實, 惟被告僅有一幫助行為,而其所幫助之上開犯行彼此間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該漏未論及之部分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
㈣本院審酌被告提供身分證等資料給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使用 ,助長渠等利用被告掛名公司負責人之機會以遂行虛開發票 等犯罪之風氣,致稅捐機關無法如實核課前揭各該公司(包 括力笙公司、長茗公司在內)應繳稅捐,而使前揭各該公司 得以逃漏稅捐,且逃漏稅捐金額合計高達2 千餘萬元,實為 當今社會層出不窮之逃漏稅捐事件所以發生之根源,擾亂稅 捐核課秩序,影響國家稅收,且亦因被告提供個人身分資料 ,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之真實身分 ,所為實屬不該,而被告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犯行, 但仍有間接故意,自無從阻免本件犯行之成立,其所為自應 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另考量被告於為本件犯行前之 素行紀錄並非至為不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可按,而其於本院訊問時已能承認犯行,且其所擔 任之犯罪角色僅係人頭,並非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之成員, 可責性應屬較輕,而其縱有獲取代價,衡情亦非屬暴利,復 念及其之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智識應屬非高,且其家庭經



濟狀況不佳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並 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再者,本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 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 至被告雖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到案,但該署係在 96年10月31日始對被告發布通緝,並非在上開減刑條例96年 7 月16日施行前即通緝,自無上開減刑條例第5 條不得減刑 規定之適用,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將被告 前開宣告刑減為如主文所示之減得之刑,並諭知同上之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
㈡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㈢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㈣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5 條 、第55條、第3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 ㈤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2 條。
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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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期間 │公司名稱 │張數│銷售額(新台│申報稅額(新│
│號│ │ │ │幣) │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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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1年2 、4 月、92 │旅狐國際股份有限│19 │6,599,905 │329,997 │
│ │年8 月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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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0年12月、91年8 、│雙馬皮鞋有限公司│7 │3,179,750 │158,989 │
│ │10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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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2年6月 │信岳企業社 │11 │3,000,000 │150,000 │
├─┼─────────┼────────┼──┼──────┼──────┤
│4 │90年12月、91年2 、│阿瘦企業股份有限│42 │23,452,408 │1,172,622 │
│ │4 、6 、8 、10 月 │公司 │ │ │ │
├─┼─────────┼────────┼──┼──────┼──────┤
│5 │91年4月 │俊堡實業股份有限│4 │2,000,000 │100,000 │
│ │ │公司 │ │ │ │
├─┼─────────┼────────┼──┼──────┼──────┤
│6 │91年2月、92年6月 │格子國際開發有限│10 │2,281,800 │141,090 │
│ │ │公司 │ │ │ │
├─┼─────────┼────────┼──┼──────┼──────┤
│7 │91年2 、4 、5 、6 │暉長旺餐廳有限公│22 │4,114,845 │188,639(僅申│
│ │、8 月 │司 │ │ │報20張) │
├─┼─────────┼────────┼──┼──────┼──────┤
│8 │91年2、4、6月 │富帆食品有限公司│50 │35,591,000 │1,779,550 │
├─┼─────────┼────────┼──┼──────┼──────┤
│9 │92年2月 │法蘭歌企業有限公│10 │4,000,000 │200,000 │
│ │ │司 │ │ │ │
├─┼─────────┼────────┼──┼──────┼──────┤
│10│91年4、6月 │恆宏開發有限公司│5 │2,759,200 │137,960 │
├─┼─────────┼────────┼──┼──────┼──────┤
│11│92年8月 │柏格服飾有限公司│4 │3,000,000 │150,000 │
├─┼─────────┼────────┼──┼──────┼──────┤
│12│91年6 、8 、10月、│隆錦企業有限公司│8 │2,582,563 │129,129 │
│ │92年4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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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年10月 │采是製作有限公司│4 │2,000,000 │100,000 │
├─┼─────────┼────────┼──┼──────┼──────┤
│14│96年6月 │虹銧企業有限公司│3 │2,214,000 │110,700 │
├─┼─────────┼────────┼──┼──────┼──────┤
│15│91年6 月、92年4 、│萊德實業有限公司│11 │2,179,317 │108,967 │
│ │6 月 │ │ │ │ │
├─┼─────────┼────────┼──┼──────┼──────┤
│16│91年6月 │奇強國際有限公司│7 │5,208,000 │214,400(僅申│
│ │ │ │ │ │報6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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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年2 、4 、6 、8 │非常好餐飲股份有│54 │8,768,634 │438,437 │
│ │、10、12月、92年2 │限公司 │ │ │ │
│ │、4、6、8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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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1年2 、4 、6 、8 │富寰國際開發股份│26 │3,080,324 │154,020 │
│ │、10、12月、92年2 │有限公司安和分公│ │ │ │
│ │、4、6、8月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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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4、6、8月 │東笙實業股份有限│16 │7,946,400 │397,320 │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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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1年10月、92年2 、│景企興業有限公司│19 │5,053,120 │252,657 │
│ │4 、6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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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1年4、6、10月 │斯曼特美容坊 │25 │8,430,000 │421,500 │
├─┼─────────┼────────┼──┼──────┼──────┤
│22│91年4、8月 │瓊安開發股份有限│10 │4,600,000 │230,000 │
│ │ │公司 │ │ │ │
├─┼─────────┼────────┼──┼──────┼──────┤
│23│91年8 、10、12月、│池袋股份有限公司│56 │29,501,000 │1,325,300( │
│ │92年2月 │ │ │ │僅申報51張) │
├─┼─────────┼────────┼──┼──────┼──────┤
│24│90年12月、91年2月 │建秋企業有限公司│7 │3,500,000 │175,000 │
├─┼─────────┼────────┼──┼──────┼──────┤
│25│91年2、4、6、8月 │安強興業有限公司│8 │1,338,450 │66,923 │
├─┼─────────┼────────┼──┼──────┼──────┤
│26│90年12月、91年10月│林頂貿易股份有限│7 │2,412,276 │162,536(僅申│
│ │ │公司 │ │ │報1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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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0年12月、91年2 、│高登國際股份有限│13 │2,778,310 │138,916 │
│ │4 、12月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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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1年2、4、10月 │雲林鵝肉城餐廳 │11 │3,495,235 │165,242(僅申│
│ │ │ │ │ │報10張) │
├─┼─────────┼────────┼──┼──────┼──────┤
│29│91年6、8月 │雲林食品有限公司│8 │2,038,095 │101,905 │
├─┼─────────┼────────┼──┼──────┼──────┤
│30│91年4月、92年6月 │承則實業有限公司│6 │2,984,500 │149,225 │
├─┼─────────┼────────┼──┼──────┼──────┤
│31│90年12月、91年6 月│國榮鞋業有限公司│10 │4,596,480 │229,824 │
│ │、92年8月 │ │ │ │ │
├─┼─────────┼────────┼──┼──────┼──────┤
│32│91年6、10、12月 │益興成衣有限公司│16 │7,777,530 │388,877 │
├─┼─────────┼────────┼──┼──────┼──────┤




│33│91年2、4、6月 │中國啟蒙國際有限│8 │2,983,470 │146,924 │
│ │ │公司 │ │ │ │
├─┼─────────┼────────┼──┼──────┼──────┤
│34│92年8月 │康齡實業股份有限│6 │2,582,300 │129,116 │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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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1年2 、4 、6 、7 │全興水產有限公司│21 │6,357,615 │278,099(僅申│
│ │、8 、10月 │ │ │ │報19張) │
├─┼─────────┼────────┼──┼──────┼──────┤
│36│92年6月 │華趯國際股份有限│12 │4,000,000 │200,000 │
│ │ │公司 │ │ │ │
├─┼─────────┼────────┼──┼──────┼──────┤
│37│90年12月、91年6 、│興傑鞋業有限公司│43 │25,819,600 │1,290,980 │
│ │8、10月、92年6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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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1年2 、4 、6 、8 │啤酒大王餐廳 │8 │2,123,808 │106,192 │
│ │、10月 │ │ │ │ │
├─┼─────────┼────────┼──┼──────┼──────┤
│39│91年2、4月 │三恆開發有限公司│7 │4,053,200 │202,660 │
├─┼─────────┼────────┼──┼──────┼──────┤
│40│91年6月 │采舍企業有限公司│5 │3,498,000 │174,900 │
├─┼─────────┼────────┼──┼──────┼──────┤
│41│90年12月、91年2 、│雙鴿鞋業有限公司│9 │3,813,700 │190,685 │
│ │6 月、92年6月 │ │ │ │ │
├─┼─────────┼────────┼──┼──────┼──────┤
│42│91年2、6、8月 │治承貿易有限公司│65 │60,475,000 │2,019,600( │
│ │ │ │ │ │僅申報45張) │
├─┼─────────┼────────┼──┼──────┼──────┤
│43│91年2月 │明帝實業有限公司│14 │15,540,800 │388,520(僅申│
│ │ │ │ │ │報7 張) │
├─┼─────────┼────────┼──┼──────┼──────┤
│44│91年2、6、8月 │鋐煜企業有限公司│92 │86,510,600 │3,062,040( │
│ │ │ │ │ │僅申報68張) │
├─┼─────────┼────────┼──┼──────┼──────┤
│45│91年6、8月 │亞若凡有限公司 │12 │8,456,120 │422,806 │
├─┼─────────┼────────┼──┼──────┼──────┤
│46│90年12月、91年4 、│飛虎實業有限公司│22 │8,114,480 │405,724 │
│ │8 月、92年8月 │ │ │ │ │
├─┼─────────┼────────┼──┼──────┼──────┤
│47│90年12月 │龍邦食品股份有限│4 │2,970,000 │148,500 │




│ │ │公司大園營業所 │ │ │ │
├─┼─────────┼────────┼──┼──────┼──────┤
│48│90年12月 │龍邦食品股份有限│4 │2,960,000 │148,000 │
│ │ │公司竹圍營業所 │ │ │ │
├─┼─────────┼────────┼──┼──────┼──────┤
│49│91年2、4、8、10月 │凱翊皮飾開發有限│8 │3,231,200 │161,560 │
│ │ │公司 │ │ │ │
├─┼─────────┼────────┼──┼──────┼──────┤
│50│91年4、12月 │首元實業股份有限│10 │3,165,580 │158,279 │
│ │ │公司 │ │ │ │
├─┼─────────┼────────┼──┼──────┼──────┤
│51│90年12月、91年4月 │斯曼特美容坊 │8 │2,350,000 │105,000(僅申│
│ │ │ │ │ │報7 張 │
├─┼─────────┼────────┼──┼──────┼──────┤
│52│91年2、4、6、8月 │立有貿有限公司 │23 │5,579,528 │278,977 │
├─┼─────────┼────────┼──┼──────┼──────┤
│53│91年4月 │巴黎旺企業有限公│7 │2,285,713 │95,238( 僅申│
│ │ │司 │ │ │報6 張) │
├─┼─────────┼────────┼──┼──────┼──────┤
│54│91年6、8月 │松聖鞋業有限公司│9 │2,811,010 │140,551 │
├─┼─────────┼────────┼──┼──────┼──────┤
│55│92年6月 │金甌鞋業股份有限│8 │2,430,000 │121,500 │
│ │ │公司 │ │ │ │
├─┼─────────┼────────┼──┼──────┼──────┤
│56│92年6、8月 │弘展鞋業股份有限│5 │2,478,960 │123,949 │
│ │ │公司 │ │ │ │
├─┼─────────┼────────┼──┼──────┼──────┤
│57│91年2、4、6月 │總理大餐廳 │7 │2,691,530 │134,576 │
├─┼─────────┼────────┼──┼──────┼──────┤
│58│90年12月 │尚諾奈國際股份有│9 │3,900,000 │195,000 │
│ │ │限公司 │ │ │ │
├─┼─────────┼────────┼──┼──────┼──────┤
│59│90年10月至92年10月│其餘181家公司 │517 │83,002,416 │3,824,506( │
│ │ │ │ │ │僅申報457 張│
│ │ │ │ │ │) │
├─┴─────────┴────────┼──┼──────┼──────┤
│合計 │1452│556,972,772 │24,469,698 │
└────────────────────┴──┴──────┴──────┘
┌────────────────────────────────────┐
│附表二 │




├──┬──────────┬───────┬──┬─────┬─────┤
│編號│發票期間 │公司名稱 │張數│進項金額 │稅額 │
├──┼──────────┼───────┼──┼─────┼─────┤
│1 │91年9 、10、11 月 │坤伍有限公司 │12 │10,799,640│539,983 │
├──┼──────────┼───────┼──┼─────┼─────┤
│2 │90年12月、91年6 月 │威致興有限公司│11 │12,040,400│602,020 │
├──┼──────────┼───────┼──┼─────┼─────┤
│3 │91年9 、10、11、12月│遠亮有限公司 │24 │19,974,660│998,735 │
├──┴──────────┴───────┼──┼─────┼─────┤
│合計 │47 │42,814,700│2,140,738 │
└─────────────────────┴──┴─────┴─────┘
┌────────────────────────────────────┐
│附表三 │
├──┬──────────┬───────┬──┬─────┬─────┤
│編號│發票期間 │公司名稱 │張數│進項金額 │稅額 │
├──┼──────────┼───────┼──┼─────┼─────┤
│1 │91年9 、10、11 月 │坤伍有限公司 │10 │10,496,860│524,844 │
├──┼──────────┼───────┼──┼─────┼─────┤
│2 │91年9 、10、11、12月│遠亮有限公司 │18 │15,878,080│793,906 │
├──┴──────────┴───────┼──┼─────┼─────┤
│合計 │28 │26,374,940│1,318,750 │
└─────────────────────┴──┴─────┴─────┘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 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 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 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 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刑法第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 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 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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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茗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鋐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虹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萊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傑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興成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池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格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聖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企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宏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帆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強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榮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興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恆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致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若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