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60號
CHDV,97,重訴,60,200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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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伍佰柒拾伍萬捌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伍萬零陸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富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 年4月21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簽具保證書,約定於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二千萬元範圍內暨其利息與違約金 負連帶保證之責,併按附表所示利率計算利息,並約定在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如未依約繳納 本息,即視為全部到期。富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95年4 月 28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二千萬元,詎其自96年12月29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積欠原告壹 仟伍佰柒拾伍萬捌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 約金未依約清償,被告依約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主張依據 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影本六份、借 據與增補借據影本二紙、保證書1份等為證,經核屬實,且 經被告到庭自認無誤,故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壹 仟伍佰柒拾伍萬捌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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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