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特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柒拾叁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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