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13號
CHDV,97,重訴,13,200807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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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特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柒拾叁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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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特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