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瑋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金山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七四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新台幣柒拾陸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6條、 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 本院97年度訴第95號假執行判決,為供擔保,提供新台幣76 萬元,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74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 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返還前開擔保金,此情業據 聲請人提出假執行判決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股份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該擔保提存 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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