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3082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乙○○
(台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八
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