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刑事),嘉秩字,91年度,80號
CYEM,91,嘉秩,80,200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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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秩字第八О號
  移 送機 關 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嘉市警一刑
秩字第0九一00000三六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扣案已使用過保險套一個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二十一時二十分許。(二)地點:嘉義市○○路○段二二四號(紅樓理容油壓店)二樓二0一號房間。(四)行為:以分得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之代價,意圖得利與黃淇拔姦淫。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黃淇拔、證人呂旭峰即紅樓理容油壓店之實際負責人、以及證人李國基 即紅樓理容油壓店之經理於警訊時證述明確。
(三)扣案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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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