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9號
原 告 峰億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彰化縣漁業生產合作社
巷67
法定代理人 許天數
巷6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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