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四三六號
原 告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送達代收人 楊承運
右原告與被告力鉅通訊器材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零伍拾元,折合銀元壹萬壹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壹佰貳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參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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