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補字,91年度,436號
NTEV,91,投補,436,20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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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四三六號
  原   告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送達代收人 楊承運
右原告與被告力鉅通訊器材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零伍拾元,折合銀元壹萬壹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壹佰貳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參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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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