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車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補字,91年度,434號
NTEV,91,投補,434,20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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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四三四號
  原   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岳誌
  送達代收人 林錫銘
一、原告因給付修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新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零
   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於起訴狀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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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新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