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91年度,347號
NTEV,91,投簡,347,2002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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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投簡字第三四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間,委託原告在台中市○○路一八三號公寓施 作室內裝潢,經議定工程款總計為新台幣(下同)二十八萬元,原告已完成工作 ,被告除給付十萬元外,另交付一紙高榮貿易有限公司所簽發,由被告背書,面 額十八萬元,發票日期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之支票,然該紙支票屆期經提示遭退 票,被告言稱須向前手圓錐貿易有限公司起訴追索票款,即向原告取回支票,然 被告追索取得票款後並未將錢交付原告,迄今亦未清償分文,屢經催討,仍不返 還等情,求為命被告給付工程款十八萬元之判決。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估價單原本二紙及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紙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款十八萬元, 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趙世明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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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榮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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