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7年度,765號
PTDV,97,繼,765,200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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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765號
聲 明 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除蘇瑞慶許陳素卿蘇瑞河外,被繼承人乙○○○是
  否尚有其他子女,並提出戶籍謄本。
二、許陳素卿蘇瑞河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之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
  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
  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家事庭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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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