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59號
PTDV,96,訴,159,200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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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59號
原   告 興生景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立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捌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5年間向訴外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承 攬95年度行道樹等補植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於同年5 月18日向原告購買系爭工程所須之苗木,交貨數量以實送實 算。原告於訂約後,即依約履行,於95年8 月就兩造約定之 樹種及數量交付完畢,共計新臺幣(下同)1,118,040 元。 詎原告向被告請領前開款項,被告僅給付818,040 元,尚有 300,000 元價金未支付。
㈡又原告於95年9 月間再行出售苗木乙批給被告,並分別於95 年9 月26日、9 月29日、10月16日、10月17日、10月20日、 10月25日、10月26日將苗木交付,共計308,300 元,被告亦 迄今未支付。茲上開2 筆價金合計為608,300 元,迭經催討 均未獲置理,爰依法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於本院聲明 :如判決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茲據其前到庭陳述及提出書狀 以:被告前向訴外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承攬系爭 工程,而向原告購買苗木。依兩造所訂立之材料合約書第8 條約定,原告交付之苗木須經業主驗收合格。惟原告所交付 之苗木,有規格不符即苗木直徑不足,及因斷根處理不當而 致枯萎情形。前開瑕疵屢經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來 函要求改善,經被告轉知原告,雖原告分別於95年9 月26日 、9 月29日、10月16日、10月17日、10月20日、10月25日、 10月26日交付苗木補正瑕疵,仍未獲全部改善,致被告需另



尋賣方,以致被告未能於期限內更換有瑕疵之苗木,遭業主 逾期罰款767,800 元,被告自得向原告請求賠償前開金額。 被告雖尚有價金300,000 元未支付,然扣除逾期罰款損害金 額767,800 元後,原告實已無權利再向被告為任何請求等語 ,資為抗辯。並於本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對於被告於95年間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承攬 系爭工程,並於同年5 月18日向原告購買系爭工程所須之苗 木。原告於訂約後,至95年8 月止,已交付價值共計1,118, 040 元苗木與被告。原告另於95年9 月至10月間再行交付苗 木乙批給被告,價值308,300 元。被告迄今已給付原告818, 040 元價金之事實不爭執。是本件本院所應審究者為:㈠被 告承攬系爭工程向原告購買苗木數量、金額為何?㈡原告就 系爭工程所交付之苗木是否有瑕疵?㈢該瑕疵是否可歸責原 告?㈣被告是否得請求減少給付瑕疵苗木之價金?金額為何 ?㈤被告就系爭工程之遲延,是否可歸責於原告?㈥如可歸 責於原告,被告是否得向原告請求賠償?金額為何?㈦原告 得向被告請求之價金為何?經查:
㈠有關被告承攬系爭工程向原告購買苗木數量、金額為何部分 :
⒈證人洪定民於本院證稱:「(被告向原告購買苗木是否你負 責載運?)是的,時間我已忘記了‧後來苗木有補植,證人 乙○○驗收的時候並沒有下車測量,他測量的時候我也有在 場,他驗收的部分就是點枯死的部分,乙○○去看的時候只 有表示枯死的要換,沒有說規格不符的要換。」「(【提示 本院卷第12頁規格不符的數量明細表】有無意見?)當初乙 ○○去看的時候枯死的就是規格不符,原則上樹木直徑的部 分應該是沒有問題,主要是在運送過程當中有些樹木會折損 ,會影響到樹寬。乙○○當時在看的時候只要求要活。」「 (後來兩造有無針對價金或瑕疵的部分做協調?)我知道有 一次,日期我不記得,當時我還有負責載運,當時原告提供 的苗木已經提供完畢,兩造是在被告的公司作協調,因為第 一次驗收時枯死很多樹,當時兩造和我在那邊協調,乙○○ 的意思只要能夠活就好,兩造協調的結果是原告再提供樹木 來補植,是否要再收費我就不清楚,後來原告陸陸續續有補 植,但在補植期間原告沒有辦法提供那麼多的樹木,我有向 被告的訴訟代理人表示這樣子不行,另外再到田尾那邊找樹 木來種,在協調當天我知道被告訴訟代理人有給原告請款, 但數目我不清楚,協調當時我有向原告表示枯死的部分補一 補,看驗收能不能通過。」等語(見本院卷第172 頁),參 以被告亦於本院表示,協調當時提到規格不符的部分由原告



免費提供,枯死的部分還是由被告向原告購買等語(見本院 卷第174 頁),足見兩造於當時有達成協議,就枯死的部分 係由被告另向原告購買補植。
⒉雖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自95年9 月18日起至96年2 月26日間要求被告補正瑕疵函文中,有述及系爭工程所種植 苗木,有部分樹種樹幹直徑規格不符,惟仍以枯死情形占多 數,對於規格不符情形則未提及數量;另於96年4 月12日函 文,對於規格不符情形則已未再敘及,驗收不合格部分僅剩 苗木枯死情形,有該處出具之函文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2 -66 頁);參以證人洪定民復稱:「(兩造協調當時被告是 否有提出補植的數量表?)有,是屬於枯死的部分,乙○○ 是說枯死要換的,該數量表是王𦼪勝所提供。」「(乙○○ 當時是向你表示枯死的部分要更換,規格不符的部分就不用 換嗎?)我載乙○○二次去看樹木,乙○○只有向我表示枯 死的部分換一換看能不能夠通過驗收,至於市政府的公文我 不清楚。」等語以觀,則被告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 處要求補正瑕疵部分,是否包括規格不符情形,即有疑義。 而原告既否認其所出售之苗木有規格不符之瑕疵,則被告抗 辯原告第2 次提供苗木部分有包括規格不符瑕疵補正,尚無 足採。
⒊再證人洪定民證稱:「(【提示本院卷第13-19 頁】這些是 枯死補植的樹木或第一次購買的樹木?)這應該是補植的樹 木,因為第一次購買的樹木載運的時候都是一整車是同樣的 樹木。」等語(見本院卷第172 頁),足見95年9 月至10月 間原告所交付價值308,300 元苗木,係被告為補植枯死苗木 向原告所購買,加計兩造所不爭執原告於兩造簽訂材料合約 書後至95年8 月止,已提供價值1,118,040 元苗木,則被告 向原告購買苗木共計1,426,340 元,應堪認定。 ㈡有關原告就系爭工程所交付之苗木是否有瑕疵部分: ⒈證人王𦼪勝於本院證稱:「(證人乙○○去現場測量時,你 有無紀錄哪些是枯死、哪些是規格不符?)鈞院卷第12頁明 細不符規定欄的數量有些是我提供的,有些不是我提供的, 當時我只有開車開過去,沒有下來量,該數量有包括枯死和 規格不符的部分。」「(既然沒有下車測量,如何得知規格 不符?)這是乙○○說的」等語;參諸證人洪定民亦於本院 證稱:「(被告向原告購買苗木是否你負責載運?)…證人 乙○○驗收的時並沒有下車測量,他測量的時候我也有在場 ,他驗收的部分就是點枯死的部分,乙○○去看的時候只有 表示枯死的要換,沒有說規格不符的要換。」等語,足徵當 時乙○○並未下車測量苗木之直徑,證人王𦼪勝證述苗木有



規格不符之情形乃係依據乙○○目測後之陳述,其證述內容 ,實不足以證明原告所提供之苗木有規格不符之瑕疵。 ⒉雖證人乙○○證述:「(你們在驗收時有無作紀錄記載哪幾 棵是枯死、直徑不足、樹冠不足?)因為是整條路,所以無 法這樣註記,但我們都有會同他們去現場,(提出驗收紀錄 ),我是依據驗收人員的紀錄發文給被告補正,被告補正之 後,我們會從頭再驗收一次,我們驗收人員有初驗和估驗, 初驗是余昇暾,估驗是邱振祥,該工程拖很久,驗了好幾次 。」「(種植過程中你們有無量過樹木的規格?)有,我自 己是監工,在種植過程中我就會先去量規格是否符合規定, 如果不符我就會要求他們補正,在種植過程當中就已經要求 被告補正過,我是在他們種下去之後才量的,我們有會同被 告去現場口頭告訴被告不符是哪幾棵,並有作成紀錄,該紀 錄另具狀補陳,去現場看的時間我要回去查資料。」等語( 見本院卷第131-132 頁)。惟查,依證人乙○○當庭提出之 驗收紀錄以觀(見本院卷第146-147 頁),於95年12月28日 驗收紀錄中記載黑板樹規格不符;於96年2 月2 、6 、7 日 驗收紀錄則記載有部分規格不符,然該紀錄則僅有驗收人員 簽名,且參以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於96年4 月後之 函文中,已未再提及被告所種植之樹木有規格不符之情事, 及證人乙○○事後亦未提出其於本院證述有做成規格不符之 數種及數量之紀錄等情而觀,則證人乙○○前開證述內容及 高雄市政府前開函文,亦不足以認定原告所出售之苗木有規 格不符之瑕疵。
㈢有關該瑕疵是否可歸責原告部分:
被告抗辯原告所提供之苗木有規格不符之瑕疵,已不可採, 則有關該瑕疵是否可歸責原告部分,即毋庸論述。 ㈣有關被告是否得請求減少給付瑕疵苗木之價金?金額為何部 分:
被告既無從證明原告所提供之苗木有規格不符之瑕疵,則被 告即不得以原先給付苗木有瑕疵而拒絕給付瑕疵苗木之價金 ,故關於可減少多少金額部分,即毋庸贅述。
㈤有關被告就系爭工程之遲延,是否可歸責於原告部分: 依卷附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函請被告於契約約定期 間屆期後補正瑕疵,有規格不符、苗木枯死,及種植方式不 符合與業主約定情形,有該函文在卷可稽。而關於原告提供 之苗木並未有規格不符之瑕疵,已據前述,且依證人洪定民 於本院證述,苗木會枯死係因澆水不足所致(見本院卷第17 2 頁),而兩造間合約內容為原告出售苗木與被告,前開因 枯死及種植方式瑕疵所衍生之修補義務非原告依約應負擔之



義務,故被告因驗收不合格而補正其瑕疵,導致系爭工程遲 延,乃屬不可歸責於原告,應堪認定。
㈥有關如可歸責於原告,被告是否得向原告請求賠償?金額為 何部分:
系爭工程遲延既屬不可歸責於原告,被告是否得向原告請求 賠償及請求金額為何部分,亦毋庸再予審酌。
㈦有關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價金為何部分:
按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民法第369 條定有明文。 依兩造材料合約書之約定,交貨數量以實送實算,採月結方 式,則依兩造之約定,原告向被告請求買賣價金時期為交付 苗木當月之末日,屬定有給付期限之債務。原告至95年10月 止已提供被告價值共計1,426,340 元苗木,而被告迄今僅支 付818,040 元價金,尚積欠608,300 元未給付,就前開給付 價金應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前開款項,及自96 年1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陳,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買賣 價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於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張以岳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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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生景觀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