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6年度,485號
PTDV,96,婚,485,2008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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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48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即NGU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為越南國人,原告提起本件離婚之訴,未據提供起 訴狀之越南文字譯文,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16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上開程式,該裁定已於同年7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揆諸上揭說明,應認原告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依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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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